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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4-06-13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思政社团”)育人功能,支持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思政社团是在学校党委领导,马克思主义学院和所属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学生成长成才需要开展活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思政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宣传性、实践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加强宣传引导,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注册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思政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20名以上的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思想政治教育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3.有明确的业务指导部门,原则上应是马克思主义学院和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校内处级部门

4.有至少2从事思政教育工作的指导教师;

5.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思政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部门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六条 学生思政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1.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2.参加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3.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4.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5.校内已有活动内容相似学生思政社团的;

6.涉及宗教文化的;

7.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8.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9.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部门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10.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11.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七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校外人员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学生思政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八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思政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社团中的成员,未经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校团委和马克思主义学院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思政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思政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条 学生思政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部门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不超过5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校团委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开展学生思政社团排查工作。依法依规取缔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社团。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三、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学生思政社团指导教师应为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在职在岗教师。须为中共党员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思政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思政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马克思主义学院按照业务匹配部门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引导社团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担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2年。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指导1学生思政社团,达到《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所规定的具体指导时间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思政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指导社团发展建设,规范社团日常管理包括社团章程、社团制度、社团注册、成员纳新、骨干培养、工作计划与总结、资料建档等。

2.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每学期至少一次专题报告(思政大课),引导学生做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3.指导社团活动,培育特色社团活动,学生出勤率高,育人效果明显。指导并督促社团常态化举办活动,每双周至少现场指导一次社团活动,每次比少于一学时。

4.指导学生制作正能量作品,实现“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参加“新时代鲁班传人——师哥师姐访谈录”等社会实践,参加“大学生讲思政课”“学生讲解员”等校内活动,深化思政实践育人。

5.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马克思主义学院和指导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牵头加强对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引导思政课教师推荐优秀学生加入学生思政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的一定课时核算认定,并将指导社团情况纳入《思政课教师业务考核评价细则》,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四、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充分保障社团成员权利。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须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思政社团

第十八条 完善学生思政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社团须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社团须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九条 加强学生思政社团政治引领。社团均建立临时团支部,具备条件的社团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等。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条 健全学生思政社团干部遴选机制。社团干部年度调整,负责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成绩综合排名须在专业前50%以内。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和马克思主义学院,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社团其他干部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马克思主义学院和社团指导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强化学生思政社团成员发展评价激励。对优秀成员推荐作为党员(团员)的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不推行社团成员年限退出,引导学生持续在社团工作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宣传

第二十二条 成立大学生学生思政社团联盟。联盟秘书处设在马克思主义学院,建立以宣传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负责统筹全校各学生思政社团的建设和活动,组织社团集体纳新和社团风采展等活动,形成育人合力,增强育人质效。

五、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学生思政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方案论证、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开展。集体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政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思政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部门、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政社团建立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校宣传统战部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发布内容积极健康。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维护学生思政社团的良好形象。社团成员要遵守《学生思政课堂学习规范》,带头上好思政课,主动参加社团活动和学校思政类集体活动。参加思政活动时注意服装得体,言行举止适当。不穿纯黑色上衣,不穿戴有境外图案的外衣。

第二十七条 校团委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应加强学生思政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对运行良好,成效突出的社团,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表彰激励。坚决及时制止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六、强化领导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校党委对学生思政社团的领导,定期听取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校团委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定期对全校学生思政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三 业务指导部门承担学生思政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

学校鼓励学生思政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社团指导部门设立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二条 学生思政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校团委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对资助事宜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三条 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实施,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