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关于加强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暂行规定。
一、进入本学院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我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违反学院的校园管理规定。
二、学院使用的临时工和承包我院工程的建筑队,进校后须立即到保卫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临时出入证,凭证出入。
三、严禁在校园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预正常秩序的行为。
四、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特殊情况须留宿校外人员的,应当事先报请学生工作处批准。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异性。
五、师生员工及其家属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学院工作人员进行侮辱和诽谤,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工作人员工作,不得随意借故到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内进行纠缠。
六、不准在办公区、教学区、宿舍区进行妨碍正常工作、教学秩序的体育活动。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不得损坏公共财物。
七、加强校园树木、花卉、绿地和湖泊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攀折、践踏或乱丢污物。
八、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院同意。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搭建违章建筑,一经发现,总务部门要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除。
十、个人或群众组织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须经学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十一、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或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不包括学院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等活动),事先须报请学院安全保卫处批准。
十二、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不允许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兜售商品,禁止学生在院内私自摆摊设点。违反规定的学院保卫部门给予没收处理。
十三、来院办理公务的车辆须接受门卫的检查,办理换证手续后方准进入。本院机动车、私家车、以及经常出入校门的校外车辆,须办理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车辆通行证。本院师生员工的自行车,应按照学院规定的地点存放。校区内严禁学车、练车,严禁在学院校区内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摩托车,严禁学生搭乘出租车进入校园。严禁在校生开车上学,严禁在校生在校区内驾驶车辆、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十四、学院保卫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定负责对校园的秩序管理。对扰乱校园秩序情节较轻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