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结算管理的任务:按照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三条 
  除了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允许使用现金以外,各项经济往来均须办理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审核各种收、付款凭证。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由其自行负责处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各类款项的支付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或者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现金收取范围:
    
 (一)职工交回的差旅费、备用金借款。
    
 (二)向职工或住户收取的房租、水电费、物业费、各种保险等款项。
    
 (三)医疗部门向就医人员收取的挂号费、药费等。
    
 (四)总务处按规定收取的损坏公物赔偿款等。
    
 (五)收取的各种保证金、代管款项等。
    
 (六)按政策可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现金的收付管理
     
 (一)现金收入额度大的,联系银行工作人员代收;零星收入当日必须存入就近开户银行。
     
 (二)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
     
 (四)个人借款应在借款期限内及时向财务处办理清算。超过借款期限经催收仍不归还的,从次月工资中扣减。金额大、情节严重的,由财务处上报给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部门处理。
     
 (五)出纳人员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 
     
 (六)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和规模。备用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一般按五日预计支出的额度取用。现金报销及借款等原则上不再受理,特殊情况需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八条 
  现金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填制、复核记账凭证工作,不得从事除现金日记账以外的记账工作;不得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现金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无误,交接完毕,由移交人、接收入、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签字后存档。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条 
  学院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银行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收、付款凭证为依据。
     
 第十二条
  
 银行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填制、复核记账凭证工作,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外的记账工作;不得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账人员要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做到账账相符。及时清理未达账项,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印鉴的名称,承兑汇票的份数及明细,由移交人、接收入、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四章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执行,学院依照财政规定开设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授权支付结算。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对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结算。
     
 第十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账管理,参照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等。
     
 第十九条 
  银行票据由专人购买,并负责登记保管。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如有问题当场更换。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条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一条
  
 建立银行票据登记簿,对购入、使用和注销的银行票据及时登记。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和存根联一并保管。出纳人员应及时对各类银行票据进行核对清理。
 第六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还款期限内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经财务处审核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付款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进行报销。
     
 第二十四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在收到退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6
 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