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2025年度“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25〕44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突出“双师型”教师个体成长和“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相结合,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优化专兼职教师队伍结构,大力提升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
 二、认定范围
 学校承担专业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即从事专业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曾承担过一学年及以上专业课教学工作的公共课教师,或同时承担专业课和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或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一学年及以上专业课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所教授专业课所属大类参加认定。
 三、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按《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和《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补充说明》要求执行。
 四、认定程序
 本次认定依托“山东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包括首次认定和申请晋级认定,按以下流程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个人申报。“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含申请晋级认定教师)根据认定要求,登录认定管理系统(登陆账号为教师身份证号)填写信息、上传支撑材料。
 (二)系部初审。教师所在系部根据认定标准,审核申报人的认定条件及支撑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认定评议组进行复审。
 (三)评议组复审。成立五个认定评议组,分工负责认定工作的复审工作。组织人事处牵头成立企业经历认定专业评议组,负责企业经历及相关的审核及认定;教务处牵头成立职业资格认定评议组,负责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审核及认定;教务处牵头成立教育教学成果、技能水平认定评议组,负责教师教育教学成果、技能水平的审核及认定;教育与科研处牵头成立教科研成果认定专业工作组,负责教科研成果的审核及认定;宣传统战部牵头成立师德监督评议组,负责师德违规行为“一票否决”事项的审核及认定。
 (四)学校认定上报。学校专家评议委员会依据实施方案、认定标准,提出认定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教师首次申请认定,标准条件中除有明确年限要求外,其余条件不做时限要求。申请晋级认定的教师,可根据标准条件和认定程序重新申请认定。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专家评议委员会。学校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分管认定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领导任委员会副主任,组织人事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各教学系部(院)主要负责人代表为委员会成员,统筹推进全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二)严格标准要求。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予以撤销。建立健全认定工作公示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严禁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三)加强引导激励。加强激励引导,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持续提升学校“双师型”教师占比。完善分类评价制度,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引导和鼓励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
 
 附件:1.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委员会
 2.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各专业评议组人员组成
 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
 4.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补充说明
 
 
 
 附件1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委员会
 
 为加强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全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委员会组成如下:
 主  任:殷  涛  党委书记
 张国强  院长
 副主任:高绍远  党委副书记
 刘庆堂  党委委员、副院长
 成  员:王金彦  党委委员、组织人事处处长
 李  杰  党委委员、宣传统战部部长
 吕  闽  教务处兼改革与发展规划处处长
 齐海鹰  建筑与城市规划系主任
 孙亚超  建筑装饰与艺术设计系书记
 苏  强  建筑工程系主任
 刘晓鹏  设备工程系主任
 曹永先  市政与交通工程系主任
 李晓栋  生态保护与环境工程系书记
 王文冀  数字智能工程系主任
 马  晓  工程管理系主任
 董文涛  建筑经济管理系书记
 秦玉学  党委委员、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
 高  原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
 顾  琦  产教融合中心主任
 贾珂萌  基础教学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王春华  纪检监察室主任
 
 
 
 
 附件2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各专业认定评议组人员组成
 
 一、企业经历认定评议组
 王金彦  党委委员、组织人事处处长
 于付锐  组织人事处副处长
 赵德伟  组织人事处科员
 孟庆媛  组织人事处科员
 王海宁  组织人事处科员
 二、职业资格认定评议组
 吕  闽  教务处兼改革与发展规划处处长
 齐海鹰  建筑与城市规划系主任
 刘晓鹏  设备工程系主任
 曹永先  市政与交通工程系主任
 马  晓  工程管理系主任
 高  原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
 三、教育教学成果、技能水平认定评议组
 井  汇  教务处副处长
 苏  强  建筑工程系主任
 王文冀  数字智能工程系
 李晓栋  生态保护与环境工程系主任
 秦玉学  党委委员、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
 顾  琦  产教融合中心主任
 四、教科研成果认定评议组
 许念勇  教育与科研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孙亚超  建筑装饰与艺术设计系书记
 董文涛  建筑经济管理系书记
 贾珂萌  基础教学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李  华  教育与科研处职业教育科研所副科长
 任  力  教育与科研处科研管理科副科长
 五、师德监督认定评议组
 李  杰  党委委员、宣传统战部部长
 王春华  纪检监察室主任
 胡西苓  宣传统战部副部长
 惠书岳  宣传统战部科员
 肖  珍  宣传统战部科员
 
 
 
 
 
 
 
 
 附件3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  | 
    
    
     基本 标准  |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近5年,师德考核合格及以上(不足5年的,按5年内计算,下同)。  | 
    
    
     2.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 
    
    
     3.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担任1门及以上专业课程教学工作,并承担相关实践教学任务。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教学基本标准建设以及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校内教师需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 
    
    
     4.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2年及以上行业企业相关(所教专业对应的职业或相关职业,下同)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或近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或每年不少于1个月到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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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直接认定初级“双师型”教师。 具有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获得相关的(所教专业对应职业或相关职业,下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级(高级工)及以上、“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包括考评员、培训师证书)、执业证书等之一,或同时具有本专业(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具体详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职业资格证书对应一览表》(下同)  | 
    
    
     初级 认定 标准  | 
     符合基本标准,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教学效果好。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校级及以上课程开发、资源库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包括教学创新团队、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下同)项目; (2)参加教学类比赛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 (3)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包括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等,下同)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 (4)获得其他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类奖项或称号。 2.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具有扎实的专业技能。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相关的(所教专业对应职业或相关职业,下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级(高级工)及以上、“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执业证书等之一;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 (3)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能大赛获校级及以上奖项; (4)取得1项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类成果(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艺术科学类作品著作权等,下同); (5)获得校级及以上代表技能水平的荣誉称号。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参与并承担教学研究任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校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 (2)撰写的教学案例、教科研论文等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或入选校级及以上论文(案例)汇编; (3)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材奖; (4)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教材(包括校本教材,下同)、著作等。  | 
    
    
     中级 认定 标准  | 
     符合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直接认定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及以上、“1+X”职业技能培训师(考评员)证、执业证书等之一,或同时具有本专业(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 2.荣获市级及以上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包括技能大师、技术能手、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等,下同),或参加技能大赛、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 
    
    
     符合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具有较强的专业建设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校级(市级)或参与省级及以上课程开发、资源库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省级前5名、国家级额定人员)项目,或担任校级及以上专业(群)负责人、专业带头人; (2)参加教学类比赛获得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3)获得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类荣誉称号。 2.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和较强的技术革新能力。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及以上、“1+X”职业技能培训师(考评员)证、执业证书等之一;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 (3)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能大赛获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4)取得2项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类成果。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的能力,受到学术界的好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校级(前5位)或参与市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 (2)主要参与撰写校级(前5位)教学案例、教科研论文等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或入选校级及以上论文(案例)汇编; (3)主要参与并获得校级(前5位)、市级及以上(额定人员)教学成果奖、教材奖; (4)主要参与(前5位)撰写并发表、出版有较大影响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教材、著作等。  | 
    
    
     高级 认定 标准  | 
     符合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直接认定高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执业证书等之一,或同时具有本专业(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职务(职称)。 2.荣获省级及以上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或参加技能大赛、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获国家级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 
    
    
     符合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高级“双师型”教师。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省级(前3位)及以上课程开发、资源库建设,或主持省级、主要参与国家级(前5位)教学团队建设; (2)参加职业院校教师教学类比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3)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类荣誉称号。 2.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执业证书等之一;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职务(职称); (3)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能大赛获省级及以上奖项; (4)取得3项及以上本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类成果或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第1)。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的能力,受到学术界高度评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省级(前5位)及以上教科研项目; (2)主持校级或主要参与市级(前5位)、省级及以上(额定人员)并获得教学成果奖、教材奖; (3)以第一作者发表、出版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教材、著作等。  | 
    
   
  
  
 
 
附件4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补充说明
一、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增补情况
15个行指委(含畜牧、传媒、电子信息、建筑、交通、旅游、人社、外经贸、外语、卫生、海洋与渔业、教育、计算机、文化艺术、水利与测绘等)对相关专业大类证书一览表进行了补充,修改或增加证书675类。详情可通过认定系统内“专业大类对应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一览表”进行查看。
二、职业技能(创新)大赛等级认定情况
(一)党委政府部门举办的一类赛事按对应级别认定;
(二)国家级专业(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技能(创新)大赛一般降档使用,按省级认定,对于影响力较大的技能比赛由各行指委研判确定级别;
(三)山东省“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一类赛按省级认定,山东省“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二类赛降档使用,按市级认定;
(四)山东省大学生科技节系列竞赛降档使用,按市级认定;
(五)省级专业(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技能(创新)大赛一般降档使用,按市级认定,其中对于影响力较大的技能(创新)比赛由各行指委研判确定认定级别;
(六)市、县(含县级市)组织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按照举办单位对应级别认定;
(七)政府部门组织的金砖国家、“一带一路”职业技能(创新)比赛按照政府对应级别认定,其他机构组织的金砖国家、“一带一路”职业技能(创新)比赛降档使用;
(八)其他民间组织举办的技能(创新)比赛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