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政府采购内控流程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对校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及设备,为恢复或改善相关设施设备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以及改善校园环境、提高设施设备使用效率所实施的各类修缮改造,包括房屋修缮、水电暖气改造、实验室改造、各类装饰装修、校园绿化及景观维护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基建工程,是指纳入基建工程管理、基建投资额较低(项目预算5万元(不含)以下),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办公、学习、生活及后勤保障等功能需要所进行的房屋或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配套等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学校负责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及小型基建工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为总务处。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修缮工程项目分为零星修缮、小型修缮、一般修缮、大型修缮和紧急修缮五种类型。
(一)零星修缮:是指项目预算 5000 元(不含)以下的修缮;
(二)小型修缮:是指项目预算5000元(含)以上3万元(不含) 以下的修缮;
(三)一般修缮:是指项目预算3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
(四)大型修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建筑物或其他基础设施已达到修缮年限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的修缮,项目预算一般在5万元(含)以上的;
(五)紧急修缮:是指房屋、基础设施等突然发生损坏,危及师生安全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需立即处置的紧急修缮工程项目。
其他小型设施(项目预算5万元(不含)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按照本分类归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预算
第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和小型基建工程按照“先立项,有预算,后实施”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学校修缮专项经费实施的各类修缮工程项目,须总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及工程项目专家库人员考察论证后方可立项;小型基建工程项目须总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及工程项目专家库人员考察论证后方可立项。项目立项后,资产管理处、总务处分别按照预算安排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年度各类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方案和预算草案的汇总和编制。各单位须将本单位下一年需进行的修缮工程项目(含小型修缮工程项目、一般修缮工程项目、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列入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汇总表,并填写修缮工程(含小型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表。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和工程情况,组织财务、审计、总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及抽取的相关专家对申请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根据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原则和经费情况,编制年度修缮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草案,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编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经学校研究通过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总务处负责学校年度小型基建工程的立项方案和经费预算草案的汇总和编制。各单位须将本单位下一年需进行的小型基建工程列入修缮工程项目(小型基建工程)预算汇总表,并填写修缮工程(小型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表,总务处根据项目和工程情况,组织财务、审计、资产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及从学校工程项目专家人才库中抽取的相关专家对申请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通过后,由总务处编制年度小型基建工程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草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财务处编入学校下一年度财务预算。
小型基建工程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开工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立项。
第九条 年度各类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工程按照上述程序编制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草案,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在年度预算资金控制限额内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由学校经费和各单位、各部门经费实施的各类修缮工程项目经资产管理处组织考察论证通过后方可立项,立项后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草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实施的用于改善教学和实验办学条件的修缮工程项目,若科研项目经费中有该项经费预算,除涉及房屋面积、外观及用途和建筑结构、水电暖线路等设施发生变化的修缮工程项目外,无须履行有关立项论证审批程序,经科研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分别批准,且经学校“三重一大”会议批复后,可立即实施。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专项经费实施的改善教学和实验办学条件的修缮工程项目,若专项经费中有该项经费预算,除涉及房屋面积、外观及用途和建筑结构、水电暖线路等设施发生变化的修缮工程项目外,无须履行有关立项论证审批程序,经项目负责人和资金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工程申请立项需填写修缮工程(小型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表。立项申请表内容须填写完整,注明项目实施目的;工程主要内容及预算须填写清楚;项目资金来源由资金负责人填写,注明项目资金名称和资金编号。
第十四条 涉及房屋面积、外观、用途和建筑结构、水电暖线路等设施发生变化的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工程,须经资产管理处、总务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进行专项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论证和批准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
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工程不得改变现有消防设施的状态,否则立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以生态校园建设为主题,以事业发展规划为前提,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提高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工程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应遵循以下立项原则。
(一)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原则。所有立项要以符合学校未来长期发展需求为目标,注重布局合理,与学校整体规划总体协调。完成各项基本工作的同时,确保学校重点工程和重点工作,保证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重点工程和重点学科工程项目优先立项。
(二)以人为本、师生为重原则。做好学生公寓和教学楼基础设施修缮工作,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保障学生正常生活秩序。对于师生反映突出的重点问题和主要民生工程优先解决。
(三)确保安全、稳定原则。针对校园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项目优先安排,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四)突发应急维修应对原则。根据往年发生的应急维修事项,预测本年度突发应急修缮工程项目立项(水电暖、外墙、广场等应急维修),建立突发应急维修应对制度,确保学校工作正常运转,保障师生工作和学习环境的安全稳定。
(五)提高效率,注重绩效原则。为充分提高工程资金使用效率, 在进行工程立项时,需充分考量该项目的预期效益,在同等情况下,能够带来较高预期收益的项目优先立项。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工程制定招标文件时, 立项单位需提供具体施工方案,并与项目其他相关资料一起提交资产管理处。项目其他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主材一览表(主要包括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产地、生产厂家等)、工程图纸等。大型或重点项目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量清单。
第十七条 使用科研经费或财政专项经费的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工程获准实施后,由资产管理处进入采购程序。第一次申请使用某项科研项目经费或财政专项经费进行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的,在提交项目采购申请表的同时,需提交该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工程的招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学校权益,防止以权谋私、滋生腐败。
第十九条 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工程招标类型,根据具体情况分为政府采购招标和校内自主采购招标。
(一)政府采购招标
项目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的一般修缮工程项目、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工程原则上均纳入政府采购招标。
(二)校内自主采购招标
对于临时性的紧急工程、突发的抢修工程、影响教学科研及学生稳定的紧急工程和其他涉及安全的修缮工程项目、小型基建工程,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未纳入政府采购的修缮工程项目,如果符合校内自主采购标准,可进行校内自主采购。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修缮工程项目和小型基建工程列入学校预算的, 由申请单位和提出计划部门组织实施。无项目工程预算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除紧急修缮工程项目外,学校一般不在年度预算外安排修缮工程项目或小型基建工程。确因教学、科研、安全等需要安排的修缮工程项目或小型基建工程,学校每年集中审批立项。各部门、单位须提出申请,填写修缮工程(小型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表,报资产管理处或总务处,由资产管理处或总务处分别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考察论证后,编制追加方案和预算草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1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的履行由工程立项单位负责实施和落实,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立项单位在政府采购完成后 1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采购合同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标准合同拟定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乙方投标时的承诺、图纸答疑纪要、工程例会纪要、变更签证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各立项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组织施工人员进入工程现场,并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立项单位在现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进行监管。各立项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内容,若确需调整、变更工程内容,需经立项单位、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审签。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开工前,立项单位应掌握并保存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工艺说明、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关键控制点、投标样品等相关资料,以便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立项单位做好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主要材料进场时,立项单位需对主材进行验收,并与中标封样进行对照,验收合格方能进场施工,不合格材料拒绝进场施工。对各类修缮工程项目和小型基建工程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应指派至少2名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并留取现场影像材料后签字认可;对重大隐蔽工程,还需通知学校审计、资产、总务等部门有关人员到现场参加会签,并留取现场影像对比材料,否则不予认可隐蔽工程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和突发性事件,相关部门要先组织施工单位紧急抢修,确保教学、科研工作和教工、学生生活的正常秩序,然后按照程序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立项单位项目负责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监督安全文明施工。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控制噪音、保护周边花草树木、管网、电缆等设施。在项目和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如对校园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产生损坏,施工完毕须恢复原貌或原功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要及时运出校外,不得装入校内垃圾桶。否则将从施工单位的质保金中扣除以上用于公共设施恢复和垃圾清运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实施修缮工程项目和小型基建工程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的,资产、总务等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对违规施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负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同时学校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决算
第三十条 工程完工后,立项单位对工程内容和数量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填写修缮工程项目(小型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与验收材料一并提交资产管理处验收。
第三十一条 1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工程立项单位在报送工程结算书时,需附工程合同、施工任务书、隐蔽工程及工程量核算书、用材用工价格清单以及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单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立项单位、审计部门、财务处及专家进行修缮工程项目验收,符合质量要求的,参加验收人员应在修缮工程项目(小型基建工程)验收报告及说明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各类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工程工程决算认真进行审理。其中1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工程决算须报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修缮合同约定修缮金额包干或招标确定标的金额不变的不需审计),学校财务处按照审计部门的定案价款(或合同包干价)结算修缮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增加固定资产条件的小型基建工程,总务处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资产管理处交付资产。
第三十五条 由学校修缮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必须当年立项、当年完成,立项单位需当年完成付款所有手续并提交财务处。
第六章 经费支出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修缮经费主要用于各类修缮工程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一)5000元以下的学校各部门,单位管辖区域范围内的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经费支出从部门单位的经费中列支,各单位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公共区域和单位管辖区域范围无法划分的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经费支出,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核认定后,从学校日常修缮经费中列支。
(二)实施5000元至1万元(不含)的修缮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订修缮合同,财务处依据修缮工程(小型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表和有关票据支付修缮费用;实施1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应与施工单位签订修缮合同,有关修缮费用需经审计,财务处依据项目立项申请表、修缮合同、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修缮合同约定修缮金额包干或招标确定标的金额不变的,无审计报告,按合同包干价支付)和有关票据支付修缮费用。
(三)各类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项目的实施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不得在项目实施中擅自扩大经费支出范围和提高经费支出标准,未经学校资产、财务部门认定和学校领导批准的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各类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项目在验收合格,且项目决算经审计后支付修缮费用,一般不支付项目预付款。
第三十八条 各类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项目实行质保金制度,合同中明确质保期,质保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或修缮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与追究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是所申请的修缮工程(小型基建工程)项目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条 以纵横向科研经费为资金来源的修缮工程及小型基建项目,其项目经费审批及监管由教科研处归口管理,以各专项经费为资金来源的修缮工程及小型基建项目,其项目经费审批及监管由总务处归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和各立项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项目立项单位、科研经费和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违反本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涉嫌违反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党纪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及小型基建工程。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