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和我省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精神,确保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与严谨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配备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员,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学籍资料的整理、归类、电子化录入及数据处理工作,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无误。
第三条 学籍资料应长期留档保存备查,具体存档资料如下:
(一)休学、保留学籍、退学、转专业、注销学籍等学籍异动的过程性材料;
(二)现役军人申请教学活动申请表
(三)新生未报到核查及相关新生学籍注册材料
(四)学生学籍档案卡
(五)每学期在校生学籍核查材料
(六)其他与学籍工作相关需存档的材料
第四条 为确保学籍资料的安全性与保密性,学校特设独立学籍资料档案室,作为存储各类学籍资料文件及各年级学生学籍档案的重要场所。未经教务处领导或学籍资料管理员明确许可,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翻阅档案室内的文件与资料。
第五条 学籍管理文件与资料的归档、保管、借阅等工作均由指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人员需对当学期学籍档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与整理工作,以确保学籍文件资料的系统性与完整性。
第六条 原则上,各类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及学生档案资料不对外借阅。如确有需要借阅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借阅手续,确保按时归还。
第七条 学籍管理文件与资料需按学期分类别进行合理放置,确保摆放整齐、便于查找。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并补回。
第八条 学校将加强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虫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学籍资料档案室的安全与稳定。
第九条 对于涉及学校重要事务的学籍管理文件与资料,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不泄露。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 规定或由学校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