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为加强能源管理工作
 ,
 更好地保障教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供能源的单位。教职工住宅取暖费从个人工资中扣缴。对拒不交费者停止供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
 )、
 电
 、
 效能统一的原则
 、
 新工艺
 第二章
  
 能源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
 第六条
  
 总务处是学院能源管理的主管部门
 、
 能源保障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立项
 。
 负责能源供给设备的日常维护
 ;
 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文件
 ,
 并定期公示
 、
 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
 部门
 ,
 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
 第三章
  
 用能管理方式
 第十条
  
 学院能源管理实行单位负责
 ,
 明确责任单位
 ,
 超额自负
 第十二条
  
 对部门
 ,
 超额自负
 第十三条
  
 对各学院的教学
 、
 超额自负
 第十四条
  
 对学生公寓用水实行定额管理
 ,
 实行定额管理
 ,
 节余电费可结算兑现
 第十五条
  
 对科研课题的能源消耗
 、
 基建
 、
 通讯
 ,
 进行实时监控
 ±
 10%
 以内为正常
 。
 依据各单位往年用电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核定年度用电额度
 采暖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水电开户
 ,
 将建筑用水
 )
 基建施工单位的生产
 。
 按月收费或从工程款中扣缴
 、
 用电设备
 ,
 由用户报总务处审批并组织施工
 ,
 签订协议并交纳抵押金后方可使用水电
 第二十条
  
 为保证用水
 、
 电表
 ,
 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不准使用已明令淘汰的用水
 (
 含单身及临时工宿舍
 。
 对违者没收用电设备
 ,
 关闭办公电器
 ,
 由总务处提前通知用户
 ,
 每年对水池进行清洗和消毒
 、
 工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校内公共建筑采暖费按学校规定的采暖价格结算
 、
 部门
  
 第二十九条
  
 要求停止或恢复供暖的单位和个人
 。
 供暖期间再申请供暖的
 ,
 不再办理报停手续
 第三十条
  
 为确保供暖期间热网水力平衡和安全供热
 ,
 发现损坏和跑冒滴漏等异常现象应及时报修
     
 第三十二条
  
 新增
 ,
 由总务处组织施工
 ,
 按煤气公司收费标准各自独立到煤气公司缴费
 ,
 须经天然气
 。
 第三十五条
 ,
 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
 第六章
 ,
 应定期检查蒸汽容器的安全指标
  
 节能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
 ,
 总务处组织实施
 、
 部门
 《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
 要求
 、
 节水和环保的新技术
 、
 新方法
 、
 共享的校园能耗数据库
 ,
 按建筑类别
 ,
 提供高能耗建筑和设备的评估报告
 ,
 严格程序
 ;
 对
 、
 漏
 ,
 由总务处按规定追缴损失或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根据能源稽查情况
 ,
 报请总务处批准
 )
 用户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
 。
 (
 三
 )
 其它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上述违规用能行为的用户
 。
 如违规时间无法查明
 )
 计算补缴费用
 )
 擅自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的
 (
 含单身职工宿舍
 )
 擅自安装换热设施
 ,
 以不少于
 4
 个月
 (
 每日按
 24
 小时
 ,
 遵纪守法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