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高质量发展需要,提高教师的专业教学能力,促进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山东省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鲁教师字〔202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教师企业实践,是加强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职业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年不少于1个月且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企业或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开展企业实践,或脱产6个月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开展企业实践。有相关企业工作经历且连续满6个月的教师,自企业经历结束之日起,5年内不再安排企业实践。5年内退休教师可自愿参加企业实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专业课教师(即从事专业课教学的任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可根据课程承担情况参照专业课教师的要求开展企业实践。
第二章 企业实践的形式和时间安排
第五条 教师企业实践有四种方式,分别为脱产式企业实践、非脱产式连续企业实践、非脱产式兼职企业实践、外派挂职实践。原则上,教师每年只能选择一类方式进行企业实践。
1.脱产式企业实践:脱产开展企业实践,实践时间一般为6个月。脱产实践满6个月后,5年内不再安排企业实践。
2.非脱产式连续企业实践:利用寒暑假时间开展企业实践,每次实践时间不少于10天,每年不少于1个月。
3.非脱产式兼职企业实践: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兼职企业实践,每年兼职时间不少于6个月。
4.外派挂职实践:由学校派出前往机关、企业等进行挂职锻炼,挂职时间连续满足6个月的教师,挂职结束后5年内不再安排企业实践。
第三章 企业实践教师的选派
第六条 企业实践教师选派管理遵循立足专业(课程)、统筹安排、分类实践、科学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根据本部门师资发展规划、专业发展、教学和合作项目实际需要,有序选派教师参加企业实践。
第七条 脱产企业实践教师选派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专业能力强,具有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在校工作2年及以上,承担1门及以上专业课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身体健康,原则上非5年内退休教师。
第八条 每年寒假、暑假放假前,有实践意向的教师向所在任课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登记表》(附件2),明确企业实践计划目标、预期成果、实践内容、具体实施步骤等。各系部负责审核教师企业实践申请,每年参加非脱产企业实践人数不限,各系部审核通过即可实施;脱产企业实践人数原则上每年不能超过本系部专业教师(含实训指导教师)总数的10%。每学期放假前各系部将教师企业实践登记表(电子版)报组织人事部备案后,方可安排教师进行脱产企业实践工作。
第四章 企业实践的内容
第九条 教师企业实践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根据教学需要,开展专业调研、课程开发、技术服务、技能提升、专业培训、实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开拓等工作,提升实践教学能力;
2.向企业一线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学习,了解所从事专业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标准等现状及发展趋势,密切教学与生产实际的联系;
3.熟悉实践单位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等,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4.了解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情况,利用专业优势,为实践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五章 企业实践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由组织人事处牵头,各教学系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系部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要求,制定本部门教师企业实践年度计划,每年有序安排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并提出明确的实践目标。
第十一条 企业实践单位一般应为规模以上企业,或正常运营、按期缴税的生产性实践基地。原则上由学校负责校企合作的职能部门牵头,教师所在系部具体联系。教师自行联系的实践单位,须经系部批准并与实践单位落实实践内容。实践教师未经所在系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实践单位、实践时间和时间内容。
第十二条 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践单位有关制度、规程和纪律,认真完成实践任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企业职工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等工作,并严格遵守企业生产、管理、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各系部要强化教师企业实践的过程管理,采取实地调研、电话查访、组织阶段汇报等多种形式,确保实践成效。要对脱产企业教师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一次不在岗,对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抽查两次及以上不在岗,认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无故中断实践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四条 脱产企业实践时间一般为半年,由于工作及其他特殊原因,需提前结束或延期的,应履行审批手续,由教师本人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实践单位出具证明,并经所在系部研究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批。因故不满6个月的,待条件允许后,应及时补足脱产实践时长。
第十五条 各系部负责建立教师企业实践的专项档案,确保实践资料完备可查。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整理汇总上一年度各系部教师企业实践情况,于每年年初发布教师企业实践年度完成情况报告。
第六章 企业实践的考核
第十七条 脱产实践教师必须完成以下1-3项任务,4-12项中的任意2项,至少完成5项任务。其中,第1、3项任务要在实践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4-12项任务要在5年(自实践之日起)内完成。
1.做好企业实践记录,并按要求填写《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考核表》。
2.每月提交企业实践工作月总结(不少于1500字)。
3.加强实践成果应用,结合实践内容,就如何促进课程建设、专业发展、科研转化、技术研发等制作课件,在学校或系部做1次专题汇报。
4.总结2个可推广的教学案例,案例要与实践工作密切相关,具有原创性、实用性、创新性等特点。
5.主持或参与企业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技术服务等工作,有项目书或聘任文件及相关过程、成果材料。
6.撰写企业实践调研报告(不少于5000字),对行业现状、发展等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合理、可行的发展建议。
7.实践企业横向项目财务到账经费不少于1万元。
8.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方案开发,主持开发校级及以上校企合作课程1门;或主编校企合作开发的项目化教材1本;或主持校级及以上相关教改课题1项。
9.撰写企业实践专业相关的专业或教改论文1篇,并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或获得与实践工作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软著或发明专利1项。
10.联合企业申报与实践工作相关的纵向课题,并获得市厅级以上项目立项,且排名前三。
11.结合专业承担企业员工培训任务,有相关过程、成果材料。
12.承担横向课题,且课题到账经费达5万元(含)以上,并由企业出具解决技术瓶颈难题的证明。
第十八条 非脱产连续实践教师累计完成不少于1个月实践后必须完成以下第1-2项任务,3-11项中的任意1项。其中,第1-2项任务要在每年全部实践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3-11项任务要在5年(自实践之日起)内完成。
1.做好企业实践记录,填写《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考核表》。
2.加强实践成果应用,结合实践内容,就如何促进课程建设、专业发展、科研转化、技术研发等制作课件,在学校或系部做1次专题汇报。
3.总结1个可推广的教学案例,案例要与实践工作密切相关,具有原创性、实用性、创新性等特点。
4.主持或参与企业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技术服务等工作,有项目书或聘任文件及相关过程、成果材料。
5.撰写企业实践调研报告(不少于5000字),对行业现状、发展等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合理、可行的发展建议。
6.实践企业横向项目财务到账经费不少于1万元。
7.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方案开发,主持开发校级及以上校企合作课程1门;或主编校企合作开发的项目化教材1本;或主持校级及以上相关教改课题1项。
8.撰写企业实践专业相关的专业或教改论文1篇,并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或获得与实践工作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软著或发明专利1项。
9.联合企业申报与实践工作相关的纵向课题,并获得市厅级以上项目立项,且排名前三。
10.结合专业承担企业员工培训任务,有相关过程、成果材料。
11.承担横向课题,且课题到账经费达5万元(含)以上,并由企业出具解决技术问题的证明。
第十九条 非脱产兼职实践教师必须完成以下第1-2项任务,3-11项中的任意1项,至少完成3项任务。其中,第1-2项任务要在实践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3-11项任务要在5年(自实践之日起)内完成。
1.做好企业实践记录,填写《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考核表》,并提报聘书、任命、合同等企业兼职证明材料。
2.加强实践成果应用,结合实践内容,就如何促进课程建设、专业发展、科研转化、技术研发等制作课件,在学校或系部做1次专题汇报。
3.总结1个可推广的教学案例,案例要与实践工作密切相关,具有原创性、实用性、创新性等特点。
4.主持或参与企业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技术服务等工作,有项目书或聘任文件及相关过程、成果材料。
5.撰写企业实践调研报告(不少于5000字),对行业现状、发展等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合理、可行的发展建议。
6.实践企业横向项目财务到账经费不少于1万元。
7.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方案开发,主持开发校级及以上校企合作课程1门;或主编校企合作开发的项目化教材1本;或主持校级及以上相关教改课题1项。
8.撰写企业实践专业相关的专业或教改论文1篇,并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或获得与实践工作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软著或发明专利1项。
9.联合企业申报与实践工作相关的纵向课题,并获得市厅级以上项目立项,且排名前三。
10.结合专业承担企业员工培训任务,有相关过程、成果材料。
11.承担横向课题,且课题到账经费达5万元(含)以上,并由企业出具解决技术问题的证明。
第二十条 外派挂职实践考核按照挂职管理文件执行。
第七章 企业实践待遇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教师在济南市内进行企业实践。到济南市以外进行脱产企业实践的教师,由系部协商企业安排住宿(费用企业承担),报销往返交通费1次,具体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脱产企业实践期间,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奖励性绩效按学校教师平均课时工作量绩效发放。
第二十三条 教师企业实践期间自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教师所在部门负责有关费用报销,相关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未按要求参加企业实践的,取消其次年评先评优资格,申报职称时按照学院职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汇总
2.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登记表
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