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会议,主要研究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出席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学院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议制度,议题主责部门一般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提交议题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交或支撑材料不齐全的,原则不安排当次上会。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研究临时动议议题。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全体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的内容和过程、会上传 达的有关涉密事项或内部事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三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以会议通过的院长办公会议纪要及正式文件为准,由分管院领导按照分工(或由院长特别指派)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落实院长办公会议决议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凡不认真贯彻执行院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影响学校重要工作的,视情况追究责任;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三章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收集议题、材料审核与分发、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纪要编发和材料归档;其中院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决定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须完整详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