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学校党委领
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督导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中,5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项目支出,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6.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7.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审计事项。
8.学校专业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等重要事项。
9.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0.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1.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2.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3.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4.学校学术委员会、督导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有关事项。
15.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6.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7.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8.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9.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
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出席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办公室主任。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出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在提交会议之前,议题主责部门须填写《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题申报单》,并经议题提出人签字同意。提交院长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议题提出人应事先组织议题主责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充分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建议或备选方案,按要求准备相关支撑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议制度,议题主责部门一般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提交议题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交或支撑材料不齐全的,原则不安排当次上会。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研究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全体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的内容和过程、会上传达的有关涉密事项或内部事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以会议通过的院长办公会议纪要及正式文件为准,由分管院领导按照分工(或由院长特别指派)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落实院长办公会议决议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凡不认真贯彻执行院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影响学校重要工作的,视情况追究责任;决策执行过程中需做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三章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收集议题、材料审核与分发、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纪要编发和材料归档;其中院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决定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须完整详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城市建设职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题申报单
2.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题材料
附件1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
议题申报单
日期: 年 月 日
议 题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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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及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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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部门及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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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意见 |
签字: |
院长意见 |
签字: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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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
议 题 材 料
汇报人: 签 批:
关于※※※※※※※※※※的汇报
处室、系部、教学系
( 年 月 日)
正文,统一为三号仿宋,一级标题用三号黑体,二级标题用三号楷体。
一、一级标题
(一)二级标题。一是※※※※※※※※※(仅加黑“一是”两个字,标题其他字不加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