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住宿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营造温馨和谐、文明健康的居住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服务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所有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及短期进修、实习人员。
第三条 学生工作干部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的意识,做好学生公寓各项工作。
第四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体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五条 建立由学校—教学系—班级—宿舍组成的四级教育管理责任体系,具体负责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及服务工作。各教学系是学生教育管理主体,相关负责人是本教学系学生在公寓内教育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和教学系要定期对学生公寓开展各项检查,督促整改,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学生公寓教育、管理、服务、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指导、协调、督查各部门在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任,学院办公室、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总务处、安全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团委以及各教学系党总支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各教学系党总支副书记任委员。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学校在学生工作处设置学生公寓管理专职岗位,牵头负责全校学生公寓相关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全校学生住宿方案编制工作;
(二)负责学生公寓门禁、电控、监控、电子屏等基础系统管理工作;
(三)负责各系辅导员进公寓以及宿舍卫生、纪律、安全等考核、评比工作;
(四)负责统筹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工作;
(五)负责指导校级学生志愿消防组织;
(六)公寓宿舍管理员(物业)的管理工作;
(七)应急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学生公寓运行的实际需要审定相关财务预算;根据学生公寓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核定和落实公寓设施设备的年度维修及改造、更新费用等。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和演练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治安事件或案件;定期对学生公寓内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维修和更新。
第十条 总务处负责保证学生公寓水、电、暖的正常供应,牵头做好学生公寓设施尤其是公寓内强电设施及线路的维护、维修和专项工程的实施;负责学生公寓公用区域的保洁及绿化;对缺损的家具设备、设施及时予以添置;协助学生工作处加强对宿舍管理员(物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数字智能工程系负责监管运营商网络,保证学生公寓内有线及无线网络的正常使用,并牵头做好学生公寓内弱电设施及线路的维护、维修和专项工程的实施。
第十二条 各教学系作为公寓学生管理责任部门,成立学生社区管理组织(学生志愿消防组织),强化公寓内学生服务与管理。
(一)负责本系部床位分配和住宿信息核查工作;
(二)负责在公寓内开展卫生、安全、纪律、违禁品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学生归寝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系学生宿舍、楼层文化建设工作;
(五)负责本系学生公寓内评优表彰、违规违纪、应急事件处理等工作;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三条 原则上学校仅面向全日制在校生提供住宿服务,非全日制在校生住宿安排视当学年学生公寓住宿情况确定。休学学生不提供住宿安排。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交费住宿模式。住宿学生须通过学校财务处线上平台完成缴费手续,并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在学生公寓内住宿。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34号)制定,并向省教育厅备案。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如有变化,以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楼号、各系学生入住公寓所用房间总量由学生工作统一处分配调整。具体入住房间、床位由各教学系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公寓房间及床位,学生个人不得私自转借、出租个人床位。房间内的空余床位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调配使用,不得占用或阻止其他符合条件学生入住。
第十七条 每间宿舍应选举一名舍长,舍长负责宿舍的日常服务和宿舍文化建设,并督促宿舍其他成员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十八条 宿舍备用钥匙由公寓宿舍管理员集中管理,住宿学生因故向公寓宿舍管理员借用本宿舍钥匙,应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住宿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如更换门锁,要及时将新的备用钥匙交公寓宿舍管理员,未交备用钥匙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学生因专业调整、学籍变化等原因需调整宿舍,应通过学工系统在线填写调宿申请。经教学系审核并向学生工作处报备,教学系可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对学生住宿安排进行内部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学生住宿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因特殊情况需走读的学生,应办理走读手续,由家长陪读。
走读手续以学年为单位办理,每学年办理一次。办理走读手续,需要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复习周之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所在教学系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有突发情况需要在学年中途办理手续者,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退宿人员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结束在校学业(包括但不限于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
(二)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离校;
(三)由于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退宿。
办理退宿的学生床位予以收回。
第二十二条 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或其他个人原因等需退宿的学生,应在办结相关手续当日退宿。退还住宿费等相关手续由财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走读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加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走读而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以及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务卫生由舍长安排本宿舍同学轮流值日,应每日清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清洁、有序,垃圾应及时投放到公寓楼下的垃圾桶内,严禁将垃圾放在宿舍内的公共区域,例如走廊、公共洗手间等位置。宿舍内(包括阳台及洗手间)严禁堆放杂物,并保持整洁。严禁在宿舍内外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乱钉、乱挂及污染墙壁,室内及阳台无蛛网和灰尘。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每日整理内务。衣服、床单、被罩、枕巾要勤换,床上卧具、生活用品、学习文具等要叠放整齐。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讲究社会公德。禁止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和乱扔、乱放废纸、果皮、烟头及塑料袋等杂物。
第二十七条 要自觉保持厕所、洗刷间的清洁,爱护使用洗手盆、水龙头、水表等设施,严禁向下水道内扔弃杂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门窗要保持洁净且完好无损,不能乱贴、乱挂遮挡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会同各教学系,以抽查、普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对学生公寓的安全、内务卫生情况进行督查,并以此作为相关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治安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 严禁外来人员私自进出学生公寓。学生家长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公寓,应提前向学生所在教学系及学生工作处报备。外来人员如确需进出学生公寓,必须在公寓值班室进行详细登记,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后,由值班人员引领进入;离开时,经公寓宿舍管理员检查登记后取回证件。对进出公寓不登记者,公寓宿舍管理员必须予以制止,强行进出的,应立即报告安全保卫处或报警处理。大宗物件、贵重物品进出公寓时,要接受公寓宿舍管理员检查,物品持有人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放行。
第三十一条 遵守作息时间。学生公寓每日22:40熄灯,宿舍楼早晨6:00开门,晚上22:00关门。关门后进楼学生必须出示个人信息,做好登记;出楼学生必须报经辅导员同意。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或使用燃油炉、酒精炉和液化气罐等灶具,严禁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等。学生公寓(包括宿舍房间内、所有室内公共区域,如走廊、洗手间、楼梯间等)全面禁烟,违者将依据校规校纪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严禁私接插座、私拉电线,严禁使用或存放电热毯、电炉、电热器、电热杯、电饭锅、电烤箱、热得快、微波炉、电磁炉、卡式炉、电吹风、卷发棒、拉直板等电器,严禁室内无人时电器或插排带电运行,严禁学生在床铺上过充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充电宝、手机等物品,严禁将电动车电瓶带入学生公寓或者在公寓内为电瓶充电、飞线充电等。违者将依据校规校纪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饮酒、吸烟、打架斗殴、摔酒瓶、打麻将、赌博;严禁携带、存放枪支弹药、酒瓶、管制刀具(包括水果刀、菜刀)、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品,禁止私藏、传阅、散发黄色淫秽书刊、光碟音像制品及各种邪教类、商业类违法宣传品,禁止浏览非法网站、发布不良网络信息,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违者除没收违禁物品外,视情节轻重依据校规校纪给予纪律处分,影响恶劣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严禁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严禁盗用公用电源。
第三十六条 严禁移动、破坏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私自设置床帏、落地桌、堆放大宗物品等,以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发生火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并同时报告本楼公寓宿舍管理员。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大声喧哗、聚众起哄、追逐打闹等,以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住宿学生离开房间时应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灯光和电源,关好窗户,锁好房门,现金和贵重物品自行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区内严禁经商,违规学生将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外来人员经商者由学校安全保卫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要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内,摆放整齐且落锁,严禁在公寓楼前楼后或楼内停放自行车。
第四十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区乱扔、乱抛杂物,乱砸、乱拆公物,不得影响和扰乱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自行购买的电脑、插排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具备“CCC”标识)。
第四十二条 公寓内禁止饲养和携带动物进入。
第四十三条 未尽事宜,参照《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物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宿舍内配备的家具、设备和设施,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换、改造和拆卸。不准将电脑桌、大宗家具等阻碍消防通道的家具带入宿舍。家具、门窗、设备和设施等若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不能明确当事人的,由宿舍居住人员集体赔偿。
第七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五条 住宿学生要强化节能意识,及时关闭水龙头、灯具等。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对水、电、暖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改造。
第四十六条 以宿舍为单位实行限时限功率用电管理。在学校作息安排的上课和自习时间宿舍断电,在就寝时间宿舍照明断电。因超功率使用电器造成宿舍断电的,由学生自行通过学工系统报修,经学生工作处用电安全检查后恢复供电。
第四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的电路、灯具、插座、风扇、洗衣机、淋浴器、开水器、空调等设备的维修及故障处理由专业人员负责,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章 文化建设
第四十八条 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内容健康向上,简洁雅致,富有知识性、趣味性、先进性,融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于一体。
第四十九条 学生宿舍之间应互帮互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室雅人和”的氛围。
第五十条 各教学系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社区文化节,打造温馨和谐的公寓环境。
第五十一条 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手机等设备时,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严禁使用计算机、手机等设备玩色情电子游戏、看色情盘片和登录色情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色情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第五十二条 使用电话、电脑等电子设备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不使用台灯、电话电脑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九章 假期学生留校住宿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有留校需求的学生须向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按照“谁留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教学系核实同意后,在原先宿舍及床位住宿,并需配合公寓暑假期间的维修维护工作。各教学系要及时掌握留校学生的基本情况,重点做好留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章 离校手续办理
第五十四条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及时带走个人物品,交回宿舍门锁和钥匙,做到文明离校。
第十一章 物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由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其职责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需求及公寓房屋与生活设施的正常使用,保障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范围:公寓内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公寓区内的环境保洁、安全巡查、值班值守等。
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要树立“服务育人”的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服从监管部门的领导,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各级领导和广大师生的指导和监督。对学生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关心爱护,服务要热情周到,态度要诚恳和蔼。
第十二章 工作考评及奖惩
第五十八条 为及时总结工作,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学校定期评选星级文明宿舍等荣誉。
第五十九条 学生公寓各类考评工作依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由教学系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参与宿舍管理服务的学生骨干应认真负责,积极开展工作。学生工作处、各教学系根据相关规定,定期评选优秀学生骨干。
第六十一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理权限和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修订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