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微专业建设与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学校专业优势与办学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助力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专业是指在我校现有专业目录以外,围绕某一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核心素养等,提炼开设一组核心课程,通过灵活、系统培养,使学生能在特定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行业从业能力,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第三条 微专业建设应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聚焦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的需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符合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定位。
第四条 微专业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补充,其建设应围绕优势特色专业,新兴领域、交叉领域、未来技术领域,社会企业和特殊行业急需的人才培养需求开展。
第五条 微专业建设与实施实行项目制,试行期按照“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微专业建设项目,学校组织立项建设和招生资格评审。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微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微专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微专业的建设与实施,加强微专业建设经验交流与推广;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项目申报与评审立项;
(三)组织开展微专业验收与评估工作;
(四)保障微专业运行与管理;
(五)组织微专业修读资格审定和证书印发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微专业的具体建设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组织微专业论证与申报;
(二)制定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
(三)组织微专业学生报名与选拔录取;
(四)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
(五)微专业日常教学及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教学任务制定与落实、课程安排与考核、成绩与档案管理以及修读完成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申报微专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微专业建设指导思想明确,目标任务清晰,特色鲜明,能够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
(二)微专业负责人在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具有高级职称,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教学团队师资力量稳定、结构合理,有承担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教学建设任务的能力;
(三)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培养目标精准,课程体系能够支撑培养目标,开设课程紧跟行业技术迭代与岗位技能需求;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反馈及时动态评估和调整培养方案,强化课程体系与产业需求的适配性,持续优化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
(四)微专业基于现有专业或特定行业、领域,围绕核心概念和技能构建课程体系。每个微专业总学分控制在10-15学分,每门课程原则上为2~3学分,学制一般安排为2个学期,最长不超过3个学期;
(五)建设单位制定相应管理文件,从人员、经费、场地等多方面为微专业建设与实施提供支持与保障。
第九条 学校鼓励建设单位围绕微专业开展教学研究,鼓励与相关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微专业,鼓励跨系、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与企业合作开发基于真实项目的课程。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各微专业自主确定招收对象、修读学期和学生遴选办法,报教务处审定后面向学生公布并实施。
第十一条 微专业采取单独编班授课,原则上20人以上方可开班。当年度招生人数不到20人的微专业,原则上当年度取消开设。微专业开设部门负责安排教学任务。课程一般安排在通识选修课时段、周末或寒暑假期间。鼓励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教学。
第十二条 学校在籍学生可根据个人情况,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提出修读报名申请,报名截止的下一学期开始授课。每名学生同时只能修读一个微专业,已修读微专业尚未完成的不得申报第二个微专业。
第十三条 微专业单独出具课程成绩单,计入学生学业档案。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学生评奖评优和毕业资格,补考与重修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经建设单位审核,教务处审定后,由学校颁发微专业修读证书,鼓励与行业协会、企业认证等联合发放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微专业学费标准参照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须按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缴费、注册手续,逾期不缴费注册者,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五章 建设与评估
第十六条 微专业立项建设审批通过后进入建设期。开课试行一年后,各建设单位开展自评,学校在各专业自评的基础上对微专业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的微专业进入运行期并继续招生,评估不通过的微专业终止招生并限期整改或取消。
第十七条 微专业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学与管理团队:教学团队坚持立德树人,责任感强,教学水平高,教学特色鲜明,常态化开展微专业建设和教学研讨活动。微专业管理人员配备齐全,档案材料完整规范;
(二)教学内容:体现前沿性、交叉性,能及时引入跨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和教研教改成果,符合“四新”发展要求及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趋势;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以“学为中心”,鼓励教学方式方法创新,加强过程性考核,重视自主、探究、合作,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教学资源:资源丰富,为学生的研究性学习和自主学习提供有效、先进、前沿的校内外学习资源;注重相关教材的编写和选用;
(五)教学评价机制:积极开展教学评价改革,建立以产出为导向的教学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坚持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