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师生参与各类竞赛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以赛促建”的长效机制,规范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工作的组织、管理,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发挥赛事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竞赛,是由政府部门、教育及行业主管部门、各类学会举办的与教学科研关系紧密、与学生专业技能相关的职业技能大赛。
第二章 竞赛类别与奖项等级
第三条 根据竞赛项目的性质、影响力、层次、规模和获奖难度等因素,结合山东省高职院校办学质量监测指标及对学校发展的贡献度,同时考虑竞赛的行业背景、院校参与情况,分为一类赛事、二类赛事、三类赛事。
1.一类赛事: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
2.二类赛事: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省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赛,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省赛;黄炎培创新创业大赛国赛;全国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交通科技大赛、中华经典诵读大赛。
3.三类赛事:教育部下属二级机构、全国行指委、教指委、专指委和全国性学会、协会(不含其所设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的公共基础和职业技能竞赛;省教育厅与人社厅、省人社厅与省总工会联合,工信厅、大数据局及网信办等举办的全省职业技能竞赛;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国内选拔赛。
竞赛类别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认定依据,新增赛项采取“一赛一议”方式,认定依据模糊的竞赛类别由教务处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后匹配相应赛事类别和奖项级别。
第三章 竞赛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参赛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申报、审批与备案,通过教务处备案、学校批准后开展。
第五条 学校年初制定各类大赛工作目标,将目标分解到各教学部门及教辅单位。
第六条 各类竞赛参赛项目、参赛团队实行赛前备案制,竞赛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申报和报备程序
1.参加一类竞赛项目,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及团委根据部门职责统一组织。
2.参加二类及以下竞赛项目,由相关教学或教辅部门一般在参赛1个月前提出参赛申请(具体见附件1、附件2),提交竞赛文件(通知)、参赛计划,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组织参赛。
3.面向学校多个专业、但有参赛名额限制的赛项,若报名团队或人员超出限额,须由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团委组织校内选拔赛,根据成绩统筹确定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
4.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的参赛队伍校内遴选,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参赛队伍校内遴选,由团委负责。
5.事先未按程序申报、审批、报备的竞赛项目,不安排经费支持,不纳入竞赛奖励和教学业绩考核。
6.竞赛结果发布后一周内,获奖师生所属教学或教辅部门,须向教务处报备竞赛结果;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系部处室和教辅单位部门应汇总获奖文件、证书等材料,报教务处。赛后不报备者,其获奖情况在发放奖励、职称聘任等方面不予认定。
第四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竞赛组织管理
1.学校师生参加各类竞赛,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团委对口统筹协调、组织和管理,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育与科研处、总务处、财务处等处室给予支持。
2.参赛师生所在教学或教辅部门是竞赛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办理参赛报备手续,其中新增赛项原则上应于赛前两周报备。
3.参赛项目负责人是赛项直接责任人,负责教练团队组建、选手选拔、训练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练团队建设
1.各竞赛项目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团委根据项目特点,协同教学或教辅部门,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标准,遵循优势互补、配合协作的原则,选拔配备参赛项目教练(指导)团队,还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予以指导。
2.参赛项目教练(指导)团队人员数量,根据各赛项具体情况确定。竞赛文件中有明确人数规定的,按文件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人。团队成员应分工明确、任务清晰、目标具体,严禁挂名虚设。
第十条 参赛选手选拔
1.各教学、教辅部门应建立对应赛项参赛选手选拔机制,提倡根据需要从一年级学生选拔组建竞赛训练营,建立选手梯队。
2.选手选拔与梯队建设由教练(指导)团队负责组织实施。
3.根据赛项特点,可在全校选拔参赛选手。
第十一条 选手训练
1.选手训练分为日常训练与集训。
2.日常训练指将赛项知识、技能点融入日常教学与课外活动,并作为考核点,由指导教师组织实施。
3.集训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集中训练备赛。集训计划由参赛部门提前两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等对口统筹部门,符合相关规定且集训计划安排合理的,学校统一安排食宿并提供相关保障。
4.集训计划执行情况,由参赛师生所在部门或牵头部门(多部门师生参赛的,主要指导教师所在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学校不定期抽查。
5.需邀请校外专家进行指导训练或外出训练、培训的,需参赛师生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报学校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竞赛档案资料管理
各参赛团队根据赛项进程,做好相关文件、图片、视频、费用单据、获奖结果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形成档案资料在教学或教辅部门留存,复印件报教务处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师生参赛并纳入年度预算,重点支持有较强社会影响的二级以上竞赛项目。
各教学部门根据竞赛要求,编制竞赛年度预算方案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按相关标准执行。预算内容包括指导费、设备、耗材、交通、食宿等费用,并应尽量细化、明确。参赛经费使用应严格按预算执行。未提报参赛预算的项目,财务处不予报销。
参赛设备原则上为学校已有设备;确需另行购置设备的,应充分结合教学实训需求,并按学校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差旅与专家指导费用
1.经学校批准的外出培训和参赛期间差旅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生由教师带领外出参加培训以及比赛期间的伙食补助、住宿、交通等费用,与带队教师执行同一标准。
2.备赛集训、承办赛事期间确需外聘专家到校指导训练、承担裁判等工作的,需经学校批准,专家费用标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及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赛项所属赛事不同类别、不同奖项等级予以表彰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获奖情况,将作为教师期末和年终考核、职称评聘以及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范围与认定
1.指导学生参加同一系列不同级别竞赛项目,按该赛项获奖最高者计算。团体成绩若以单项成绩汇总而得,则不予重复计算,按团体或单项奖励最高者计算。
2.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公布成绩的,或以金、银、铜奖公布成绩的,均分别按一、二、三等奖认定;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公布成绩的,特等奖按同类同级赛项一等奖加三等奖认定奖励数额;以比赛名次记录成绩的,则按参赛队伍数量的10%、15%、25%认定一、二、三等奖。以上比例若出现小数点的,按“四舍五入”计。若以金、银、铜奖和比赛名次同时公布成绩的,按奖励高者认定。
3.国赛项目未组织省选拔赛的项目不认定省赛成绩,赛事类别和奖项等级以官方文件为准。
4.不组织现场比赛的技能竞赛项目或仅以作品类参赛评比获奖的,按相应奖励级别标准的1/2进行奖励,因不可抗因素由线下改为线上的除外。
5.赛项文件明确规定奖励金额的,按文件规定予以奖励;未规定奖励标准的,按照附件中规定对指导教师进行奖励(税后),从绩效工资中列支。
第十七条 参赛学生同期课程成绩认定
1.学生因参加各类竞赛训练、比赛而停课,可在本学期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缓考及平时成绩奖励。参赛学生须参加正常考试,成绩计算原则按:国赛获奖学生分数为实际考试成绩乘以1.8、省赛乘以1.5,超过标准(国获赛一、二、三等奖及未获奖对应最高得分标准为95/90/85/75,省赛对应为90/85/80/70),按实际成绩计入。参赛学生须填写《参赛学生成绩认定申请表》(见附表3),经指导老师、教学部门签字认定后,由教务处进行成绩登记。
2.三年级学生参加一类、二类赛事所含赛项竞赛训练的,训练参赛可作为岗位实习经历;提交教育厅实习管理系统所需基本材料及备赛、参赛材料后,实习成绩由指导老师综合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师生参加各类竞赛申请表
2.师生参加各类竞赛奖励标准
3.参赛学生成绩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师生参加各类竞赛申请表
竞赛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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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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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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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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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参赛)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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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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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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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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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元) |
报名费 |
差旅费 |
专家费 |
耗材费 |
设备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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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部门 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 意见 |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赛事类别: 奖项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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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 院长 意见 |
年 月 日 |
院长 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竞赛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必须写全。